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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權限管理是避免內容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人讀取的各種技術統稱。DRM可以滿足娛樂和媒體公司的兩種重要需求:避免營收損失,並且藉由使用者付費使用內容。

 

第一項任務:複制行為之保護

DRM的第一項功能─藉由避免未經授權的讀取行為進行內容保護,是受到產業最為矚目的基本元件。然而某些一般所介紹之技術即可以用於建立可行之商業模式。

 

l   加密作業

加密作業是轉譯普通訊息即一般文字,成為加密訊息,即加密文字之過程。因為數位化影片與音樂是由電腦以位元方式傳送,所以串流資料亦稱為文字,不論它代表聲音和影像與否。為了將訊息解密,使用者必須擁有鑰匙才能將加密訊息解密。

 

l   加註浮水印

浮水印是兼具保護和維持商業模式運作兩種功能之技術。它在影像或文件上建立一個電腦可讀取的隱形內嵌標誌。這個標誌是可以清除的,但必須花點技巧和功夫。

 

l   加註個別指紋

指紋是內容產品的數位身份表徵。做為強制性的工具,它們可啟動一個自動化的代理程式找尋在網路上的檔案。藉著定位所找到檔案的位置,系統可以辨別伺服器是否在網路上散佈大量未經授權的有版權內容。一旦發現此種情況,內容擁有者可以對將檔案在朋友間交換,並自稱合理使用的個人或組織採取合適的法律行動。

 

 

第二項任務:可行之商業模式

DRM的第一項功能─建立播放或展示內容的條件,是我們認為最值得投入更多時間和心力的部份。DRM可以讓公司:

l   和顧客之間建立直接關係。

l   建立、追蹤、控制和強制顧客在內容生命週期之內使用其內容。

l   對所有客戶提供安全付款之機制。

l   在交易成立之後才允許內容使用,避免售後拒絕付款的情況發生。

 

發展DRM促動之商業模式

 

現在的商業模式己經改變,不再是大量傳播,而改成針對單一的觀眾。網際網路和DRM是極具力的技術,將協助業者搜集每位顧客的資料。所以現在就會見你的新顧客;打聲招呼;熟悉他們;形成關係;進行銷售─然後下一位,再下一位。

 

商業模式是指從和顧客招呼之後的所有行為。其中一個對於娛樂和媒體業影響深遠,需要深刻思考的商業模式,即是窗格模式,它是為了行銷動作電影而設計。所推出的窗格可以依契約同意播出的時間。此種推出的窗格可以根據收入而設定,同時可以從較高單位觀眾營收之內容移動至較低單位觀眾之內容。這些窗

格適用於下列作法:

l   國內與某些國際性展覽

l   其他國際性展覽

l   家用錄影帶銷售

l   計次付費收視

l   家用錄影帶租售

l   高級有線電視服務

l   網路電視

l   國外電視節目服務

l   集團電視播道

 

而目前DRM系統可以支持所有傳統的商業模式。這些己經由DRM公司投入之商業模式,包含:

l   無限制使用

l   相同費用之銷售

l   計次(位元、下載次數等)計費

l   預告片播放

l   促銷片

l   訂閱收視

l   會員收視

l   檔案傳送

l   禮品贈送

l   圖書館借閱

l   網站/大量授權

l   租借消費

l   多階層模式

l   區域限制傳送

l   大量客製化:以元件為基礎的模式,使用者類型為基礎的模式

l   合成內容

l   對多方權利擁有者之付款

l   超級配送(允許使用者只能透過電子郵件或轉送對內容進行條件性傳送)

l   個人出借使用

 

今日的DRM系統允許根據下列的各式標準,設定不同的定價模式:

l   時間:租借或購買

l   版本:地理區域和語言、版本、格式或解析度

l   會員卡:針對會員之折扣

l   設備:如桌上型電腦或機上盒

l   多重購買折扣:對於顧客所擁有所有平台之收視權利購買折扣

l   訂閱服務:定量內容之固定價格

l   再傳送之權利:複製之固定份數

l   上標準之各式組合

 

DRM的障礙

 

DRM可以使版變得更困難時,但顧客仍對某些問題感到疑慮而使他們不購買並享受這些內容。為了使顧客願意進行消費,DRM技術必須透明並且易於使用。畢竟,同儕互傳系統對任何人而言極容易使用─約一億五千萬至兩億的使用者使用此系統,所以DRM的發展必須著重於實用與消費者可接受之部份。

 

大眾的關注也對DRM有所限制。如果企業無法掌握下列問題的話,企業可能會面對法律問題:

l   隱私權問題:企業必須建立明確的隱私權政策 ,例如不可對第三者進行銷售或揭露;顧客自行控制隱私權等級,包含自願退出選項;並且銷售和服務的報告程序不可漏露個人資料。然而,使用者在使用同儕傳送服務時必須願意放棄大量的隱私權,而P2P服務則將這些收集的資料交給任何願意付錢的任何人─通常是垃圾郵件業者和彈出廣告視窗業者。

 

l   拒絕公平使用:公平使用意指檢視內容,了解內容並進行小部份使用之權利。公平使用是免費創意交流的重要元素,也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價值。預覽權利的公平使用應該可以解決許多這些疑慮,同時由學校或大學註冊之內容亦可允許供學術使用,並且 可透過數位泘水印或其他技術進行追蹤。   

 

 

l   對於首次銷售之規範威脅:智慧財產權擁有人控制首次銷售之條件,但在銷售執行之後便永遠失去對內容的控制。首次銷售的規範也必須包含圖書館 購買和圖書租借。圖書館員擔心DRM對售後內容讀取的控制將使他們無法進行電子內容之租借服務。

 

l   對於消費者權利之威脅:對行銷導向的公司無法堅守消費者資訊不揭露的z情況,公共政策提出他們的恐懼。

 

技術上的障礙

 

        除了上述的障礙,DRM內在亦存在著許多技術障礙。對於使用的追蹤作法,是DRM的重要元素,亦需要技術的支援。蘋果的iTune音樂網站己經明顯地說明了此問題,但至目前為此只能控制一部份的下載內容。當 DRM使用者愈來愈多時,這個支援的技術架構也會愈來愈大。

 

    此外,如果DRM將大規模地對產業提供服務的話,缺乏相同的標準也是必須客服的問題。在DRM更趨成熟並且發展成為點對點的解決方案之後,標準將更為重要。標準化之重要,將可使不同的DRM系統整合成為數位智財產品之數收費鏈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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